近日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《通知》,针对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领取方法等问题,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,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
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“第三支柱”的重要制度设计,其领取政策为何调整?领取情形与渠道有何变化?提前领取后能否续缴?一起来看↓
新增3种情形和2类申请渠道
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情形有何变化呢?过去,原有政策一共有三种情形: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、出国(境)定居,此次,在这三种情形的基础上,又新增了3种情形。也就是说,目前一共有6种情形可以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——
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;
完全丧失劳动能力;
出国出境定居;
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,本人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,扣除医保报销后,个人负担也就是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;
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;
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。
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张熠表示,个人养老金有税收优惠、养老储蓄锁定、专款专用的特点,专用于养老。政府通过缴费时税前扣除的优惠鼓励大家参保,但也意味着不能随意提前支取。不过,退休前如果遇到重大疾病、失业等意外,可以优先考虑当前紧迫需求。
除了申领情形的变化,此次通知在申请渠道上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呢?据了解,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,通知增加2类申请渠道——
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、电子社保卡、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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